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实验室
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本办法从2019年1月24日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之日起执行。
广西大学
2019年3月13日
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7〕2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学院、实验室、中心等在校内开展教学、科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植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及种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当事责任人,指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直接当事人;若直接当事人为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合同制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等时,其指导教师同时定为当事责任人。
(二)实验室安全员,指校内各单位指定的每间实验室的安全人员。
(三)实验室责任人,指院级实验中心(室)主任、研究所所长、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同等身份人员等。
(四)院级单位责任人,指各单位上报学校的副处级实验室安全负责人。
(五)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六)责任单位,指校内有关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限招、停招研究生;限制或停止指导本科生。
(六)限报、停报科研项目。
(七)暂停、停止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八)暂停实验室使用权,实验室关停整改等。
(九)行政处分。
(十)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种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级别
第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Ⅰ、Ⅱ、Ⅲ、Ⅳ四个等级追究责任。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Ⅰ级)
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或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Ⅱ级)
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或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至十万元。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Ⅲ级)
造成人员轻微伤的安全事故或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至五万元。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Ⅳ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单位和当事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立即向所在单位、实验设备处、保卫处等部门报告情况。发生Ⅱ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所在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发生Ⅰ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所在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性质和影响,按以下等级进行处理。
(一)发生Ⅳ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当事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奖励绩效。
(二)发生Ⅲ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当事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奖励绩效,在达到申报年限的基础上,推迟一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暂停其次年研究生招生资格或本科生实验指导资格;给予实验室安全员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奖励绩效,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
(三)发生Ⅱ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当事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四个月奖励绩效,暂停其研究生招生资格二年或本科生实验指导资格,暂停其二年科研项目申报,在达到申报年限的基础上,推迟二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其实验室关停整改三个月,直至整改合格;给予实验室安全员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扣发二个月奖励绩效;给予实验室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奖励绩效;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一个月奖励绩效。
(四)发生Ⅰ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当事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扣发六个月奖励绩效,暂停其三年研究生招生资格或本科生实验指导资格,暂停其三年科研项目申报,在达到申报年限的基础上,推迟三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其实验室关停整改六个月,直至整改合格;给予实验室安全员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三个月奖励绩效;给予实验室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奖励绩效;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奖励绩效;给予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奖励绩效。
(五)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当事责任人,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当事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生工作部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在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确定事故等级,分清责任,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人员伤害鉴定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